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

 案情:职工受伤住院一年 申请工伤认定被拒
2010年10月7日黄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共388天,于2011年10月31日出院。黄某于2011年11月15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以超出1年申请时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黄某不服,提起诉讼。
结果:黄某存在申请终止情形 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申请不予受理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年申请时限,是因住院且无其他亲属等事由导致其无法申请,存在申请中止情形,不应认定超过申请时限。据此,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申请不予受理决定。
律师说法:申请工伤认定注意申请时限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因此,工伤申请一年的时效并非是不变期间,而是一种可变期间。从保护工伤职工利益的立法原则和关怀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看,并结合该复函的精神,应当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年申请时限可以适用中止、中断。本案中,原告因伤住院一年多且无其他亲属,这是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障碍”使其无法行使申请工伤的权利,故本案存在工伤申请中止情形,不应视为其申请超过一年的申请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