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深圳张某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郑静、代理检察员黄思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陈某、张某1、刘某、李某、黄某、张某2及辩护人曾娜、李洪星、张正友、李红军、杨东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石某与被告人张某2曾有一定过节。2015年4月5日晚上,被告人石某、陈某、张某1等人与被告人张某2、刘某、李某、黄某等人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和一南与锦程路交汇十字路口相遇,随后双方手持砍刀、棒球棍互相殴打对方人员,导致被告人张某2受轻伤一级、被告人李某受轻微伤、被告人石某受轻微伤。在互相斗殴过程中,被告人石某持砍刀砍伤被告人黄某,致黄某受重伤二级、两个拾级伤残。被告人陈某、张某1于2015年4月25日凌晨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2、刘某、黄某、李某于2015年4月25日下午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石某于2015年4月27日晚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双方经协商于2015年12月31日就相互之间的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人石某、陈某、张某1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告人黄某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石某、陈某、张某1一次性赔偿张某2人民币100000元,双方相互谅解,请求对本案所有涉案人员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石某、陈某、张某1、刘某、李某、黄某、张某2的供述,证人石某、万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手机通话记录清单、扣押清单、涉案车辆信息资料,涉案手机、小轿车、棒球棍、钥匙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无视国家法律,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张某1、刘某、李某、黄某、张某2无视国家法律,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本案系因被告人石某、张某2所引起,二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大,均系主犯;均应按其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陈某、张某1、刘某、李某、黄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均可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张某2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石某、陈某、张某1、李某、黄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被告人石某、陈某、张某1、刘某、李某、黄某、张某2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七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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